可以说,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的进步是很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1)注册公司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法人由于其独特的性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获得商品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的优化搁置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联合公司:指公司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其特征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使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公司的优势明显如下: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投资公司的股东既能满足投资者谋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将其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加投资的积极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1053条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058条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扶养、教育、保护权利,共同承担扶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page]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page]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